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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最易疏忽和误解的六环节

1999-12-09 来源:生活时报 吴 飚 我有话说

在漫长的保险期限内,保户与保险公司双方可能会由于某些方面的疏忽,从而导致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发生。作为保户,出现问题,自己有可能遭受损失。俗话说:“求人不如求己。”若投保后自己多注意一点,可以为自己减少许多烦人的事。

那么,作为保户来说,投保后应注意些什么呢?本人根据多年的营销经历,把一些最容易疏忽,最容易引起误解,也最容易导致纠纷的问题总结出来,希望对广大保户有所帮助。投

一、10天犹豫期

新保有10天的犹豫期,目的是使保户在投保后有一个纠正失误的机会。

如果你发现刚买的保险不适合于自己,或是由于一时冲动,支付的保险费超出了自己的购买力,这时你要充分地利用你的权利,及时地在投保生效日起10天内退保,保险公司在扣除保单工本费后退还保费。

注意:切勿由于工作忙或其它事情而拖到10天后再去办理,因为超过犹豫期,保险公司将会从中扣除较高手续费,保户的损失将会很大,而且还会导致双方关系恶化。

二、60天≠2个月

分期缴费的保单在续保时有60天的宽限期,目的是方便工作忙或资金周转紧张的保户有一个缓冲期,在这个期限内缴清保费的不需要补交利息,保单继续生效。超过宽限期,保单效力中止,也就是说,此时保单已经失效,保单失效后若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给付。保单失效后两年内,若想继续持有这份保单,恢复保单效力,则需带上你的证件和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复效的保单视为新保,因此要重新体检或重新填写健康告知书,经保险公司审核后才能复效,复效时要补交利息,复效后的保单和复效前相比,某些保险责任可能会有所改变,例如:某些条款规定,自保单生效或复效2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额的10%,自保单生效或复效2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额的100%,由此可见,按时缴纳保险费是极其重要的。有些保户认为有

两个月宽限期,交费不急在一时,往后放一放没什么关系,有些保户知道宽限期是60天,但由于人们日常习惯思维,实际操作还是按2个月来计算的,比如某位保户的缴费对应日是1999年7月10日,他可能会想,我9月10日去交也行,大家知道,从7月10日到9月10日一共是62天,如果到9月10日去交的话,保单已经失效了。

因此,投保后要注意,60天≠2个月,慎用宽限期,及时交保费,少打擦边球,以避免保单失效。

三、退保≠退本

保户不太关心退保,因为自己投保的目的不是为了退保,而是为了享受长期的保障和收益,因此就没有想到这一层。有些保户认为保单现金价值就是所交的保险费,还有的保户认为退保就是保险公司退还本金,目前由于对这些问题理解的误差而导致的纠纷较多。

要弄清楚上述问题,最关键地是要弄清楚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就是在保险费中扣除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和人身风险责任给付值的部分保险金现值及其增值额。

保单现金价值视不同险种不同年限而有所不同,可能低于保费总额,也可能高于保费总额。一般来说,带有储蓄性质的保险以及保障型终身保险,其保单现金价值是逐年上升的,而定期保障型保险其现金价值比较低,一般是先升后降,直至为零。从以上可以看出,保单现金价值并不是保费之和。

退保就是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退保就是退本,但是自投保日起两年内退保的,由于保险合同不具有现金价值,所以要扣除手续费再退还余额。

因此,保户投保后除非万不得已,最好不要退保,更不要受其它公司营销员诱导而退此投彼。因为在同一时期内,各保险公司的费率基本上是一样的,各险种只是侧重点不同,有的侧重于收益,那么保障就低一些,有的侧重于保障,则收益就低一些,但是,不管怎样变化,保障和收益的总和是一致的。如果中途经济困难,可以采取减额投保,例如:你买了10份保险,可以退5份留5份,减轻交费压力。如果你觉得所买的保险很好,舍不得退,可以让它失效,在失效2年内等自己经济状况好转后再恢复保单力,继续持有这份保单。(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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